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文件
外语[2007] 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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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促进具有国际视野的外语创新人才的培养,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1.统筹和优化配置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建立研究生资助体系,激发学科的内在积极性,构建起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和培养环境三者和谐发展、协同创新的制度结构,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
2.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通过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研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以导师负主责的研究生培养机制、以创新为目标的研究生奖助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细则的制订遵循导师主导的原则,充分考虑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益;遵循科研导向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在外语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尊重各二级学科的特殊情况;遵循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细则的可操作性、导师的承受能力,使改革方案深入落实。
二、研究生招生
1.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紧紧围绕提高学院学术竞争力,与各学科的科研经费、研究成果紧密挂钩;招生指标更多地向培养质量高、研究水平高的导师倾斜,向发展前景好,社会需求大,国际化教育程度高的学科专业倾斜,向重点课题和重大成果产出的学科与团队倾斜。
2.博士生招生指标按博士生导师的研究经费、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研究经费占45%,研究成果占55%。在统计经费和成果时将重大项目、SSCI、 AHCI和权威期刊成绩等单列。在计算招生指标时,以各博士生导师前3年的科研成绩为依据
3.硕士生招生指标切块到二级学科,在考虑原有招生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各学科发展的需要做适当的调整,向学科的实力倾斜,向培养出高质量研究生的导师倾斜。对引进人才、重点学科、学科交叉平台等,学院在安排招生名额时给予支持。
4.硕士研究生指标配置,与各学科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挂钩,与研究生的就业状况挂钩。把各学科延期毕业和不能按期就业的研究生数量作为扣除研究生指标的要素。
5.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人;招收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人,不超过3人;每年招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总数最多5人。
6.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流程:
(1)成立学院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工作小组和申诉工作小组;
(2)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学科复试的形式、程序和录取方法,分配招生指标,划定各专业的复试分数线。
(3)在学院网上公布各专业复试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录取方法,复试分数线和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研究生教育科负责通知每位考生参加复试。
(4)各专业复试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复试后按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计算总分,按考生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7.每个研究生导师都有责任带研究生。无特殊情况两年不带研究生者,学院将建议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研究生导师带研究生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8.复试录取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科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每位导师带研究生的名单,并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
三、研究生培养
1.全院所有学科博士研究生实行3.5年的学制,硕士研究生实行2.5年的学制。
2.根据新的学制修订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学分要求为14,硕士研究生学分要求为30。各二级学科要努力建设一至二门跨学科、跨语种的平台课程和精品课程。
3.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帮助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学习)计划。研究生可根据专业特点、研究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择学习方式,安排学习进度。
4.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要求按人文学部的标准执行,培养期内以浙江大学名义在一级刊物和A类刊物上各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在一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并出版一部学术专著(5万汉字以上),方具有博士论文答辩资格。
5.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内以浙江大学名义在以下出版物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方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二级、B类以上刊物;全日制本科高校学报;省级以上部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省级以上社科院、社联学刊等);全国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港台、海外所有学术期刊(含文集);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三千汉字以上);参与著作、译著不少于五千汉字或一万外语单词;全国性报纸理论版。
6.各学科要确立国际化的研究生培养目标,建设国际化的研究生课程与教学体系,在课程设置、课程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建设等方面与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要求相适应,以有效吸引国际知名高校学生来我院攻读研究生学位。
7.各学科要发展校际交流,加强与国外一流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力度,通过联合培养、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鼓励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在国际高水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可请外国专家参加,实现学术要求的国际化。
8.建立研究生淘汰机制。完善课程考核与评估体系,强化课程教学在硕士生培养过程的作用。在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学籍管理等多个环节中引入淘汰制。根据综合素质、学分、学业和学位论文情况决定研究生毕业、继续学习或淘汰。导师有权在培养阶段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学业状况和研究能力淘汰个别学生。
四、研究生奖励和资助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面向全体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个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班根据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量化方案”排出名次,推荐产生优秀奖学金的候选名单,研究生教育科负责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与德育导师协商产生初选名单,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在学院范围内预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用于资助培养费,基本助学金的等级在录取的时候评定,并在学制年限内原则上保持稳定。在职研究生和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不享受基本助学金。直博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和硕士免试生的基本助学金一般评定为一等,若推免生比例较高,部分学生也可以评定为二等,等级由复试的综合评分名次决定。“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均享受一等基本助学金。统考博士生、硕士生按初试和复试综合评分的名次来确定基本助学金,按名次分为一等、二等或不享受基本助学金。在正式公布录取名单的同时公布学生所获的基本助学金等级和额度。因违反校纪而受处分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取消其基本助学金。
3.博士研究生一等助学金的比例为80%,金额为每生每年12000元;二等助学金的比例为20%,金额为每生每年6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助学金的比例为40%,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助学金的比例为50%,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基本助学金在研究生入学时直接抵扣培养费。
4.助教岗位在每年九月份和三月份确定,有效期为半年。助教的资助标准为每个月800元,一年发10个月。本科教育科根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助教指标和本科教学的需要设岗,研究生教育科负责组织研究生申请助教岗位,本科教育科负责助教的安排、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的助教名单报教务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放助教岗位助学金。
5.助管岗位在每年的九月份和三月份确定,岗位有效期为半年。固定助管岗位资助标准为每个月720元,一年发10个月。临时助管岗位的资助标准为每小时15元,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发放。研究生可申请学校设立的思政助管和其他类型的助管以及学院自行设立的助管岗位。
6.学校设立的助管岗位的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学院设立的助管岗位的考核由研究生教育科负责,考核合格后发给助管助学金。学院设立的助管岗位所需的资金从发展基金中开支。
7. 研究生助研岗位助学金在每年九月份评定,岗位有效期为一年。为了加强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联系,原则上为每个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助学金均分为一等和二等。助研岗位助学金等级和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导师享受学校研究生教育扶植基金和科研项目情况设立一等或二等岗位,按照学校下拨的助研经费总量测算助研岗位助学金标准,在设岗时公布。
8. 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助研岗位情况,在导师的推荐下向学院研究生科提出申请。研究生科征求导师意见后确定助研名单。助研工作由导师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助研岗位助学金。
9. 助研岗位助学金由导师资助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两部分组成。博士生指导教师对当年录取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非在职研究生每年分别资助1200元、2400元、3600元。硕士生指导教师对当年录取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非在职研究生每年分别资助300元、600元、900元。因特殊情况需要招收第四或第五名研究生,其资助金额在第三名的基础上加倍。
10.助研岗位助学金的拨款与发放:导师在每年研究生招生面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其招收的研究生所需的学制年限内的全部资助经费一次性划入学校为导师设立的帐户。学校的配套经费由学院研究生科按照各助研岗位的经费差额划入导师账户。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助研助学金申请,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和学院同意(盖章),由学院汇总后交到计财处,计财处将资助经费按月划入学生的个人银行卡中。
11.设岗单位如果确认获得助教、助管岗位的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担任助管、助教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2.助学金按照学制年限资助,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时间不超过3.5年,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时间不超过5年,硕士研究生的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2.5年。
13.导师出资(招收在职研究生不出资)经费按照先横向经费,其次科研发展金,最后其他经费的顺序支出。如导师出资有困难,可以申请学校设立的研究生教育扶植基金,用于支付招收第一名研究生需导师出资部分的经费。在制订研究生下年度招生目录前,导师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教育扶植基金申请书》,在实际招生前一年4月份递交相关材料,经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处。
14.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导师以及学院三方须共同签订《浙江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协议》,明确各自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如果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下一期助学金的申请。
15.未得到基本助学金或岗位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中家庭特别困难的个别特殊研究生可以向学校提出困难补助的申请。
本细则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