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学校决定开展新一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全面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要求
1. 指导文件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我校发研〔2022〕39号)(附件一),以及《浙江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浙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浙江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和《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我校发研〔2022〕40号)(附件二)要求,开展2023级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培养方案样表见附件三。
2. 具体要求
(1)课程体系建设: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过程中,各学科应高度重视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调整、优化,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坚持课程体系的顶层设计,注意本研课程系统规划,注重课程的完整性、前沿性、层次性、交叉性。落实课程思政全覆盖,加强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鼓励开设多学科交叉课程,鼓励开展案例教学、积极利用校外优质教学资源共建课程。
(2)培养环节要求:
培养环节包括:始业毕业教育、读书(学术、实践)报告、劳动教育、专业实践、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检查)、学位论文中期进展、预答辩(预审)、答辩等。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本轮培养方案制定,培养环节新增始业毕业教育、劳动教育必修环节要求,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新增国际化培养的必修环节要求。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培养环节部分功能按照新一轮培养方案制定要求正在进行完善,确保2023级研究生正常使用。
(3)基本修业年限及学分要求: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和课程学分要求根据有关文件如下表所示。各类课程设置具体要求和国际学生课程设置要求请见各培养类别制定办法(附件二)。
基本修业年限和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一览
学位 类型 | 培养类型 | 基本修业年限 | 总学分 | 公共学位课 | 专业学位课 | 专业选修课 | 公共素质课 |
学术 学位 | 博士生 | 3-4 | 12 | 4 | 3 | 2 | 1 |
直博生 | 5 | 30 | 7 | 9 | 6 | 1 | |
硕士生 | 2-3 | 24 | 5 | 7 | 4 | 1 | |
专业 学位 | 博士生 | 3-4 | 12 | 4 | 3 | 3 |
|
直博生 | 5 | 30 | 7 | 10 | 6 | 1 | |
硕士生 | 2-3 | 24 | 5 | 7 | 4 | 1 |
二、时间安排:
1.2022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学院发布制定培养方案的工作通知,启动培养方案制定工作。
2.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学科在充分调研研讨的基础上开展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提交各学科培养方案初稿至sxh@zju.edu.cn。涉及课程调整的请填写《课程梳理汇总表》(附件四),新开课程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附件五),大纲要求具体请参照(关于修订完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https://yjsybg.zju.edu.cn/2022/0527/c61826a2566417/page.psp)
3.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学院组织召开培养方案论证会。
4.2022年12月15日前:各学科综合修改意见后,于2022年12月15日前提交最终版培养方案。
5.2022年12月下旬-2023年1月:各院(系)制定的培养方案通过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学校教指委汇总审核(专业学位)、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含交叉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工程类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6.2023年1月18日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后):各院(系)在研究生信息系统录入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审批表”纸质版学院留存备案,同时提交培养方案制定清单报学校。
7.本轮制定的培养方案自2023级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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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